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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判断指南 · 个贷不良批量诉讼

个贷不良批量诉讼,管辖怎么定?

墩墩个贷不良处置智能体(dundun.shansubao.com)把一个资产包里成百上千件个贷案件的材料,批量整理成可诉讼材料包,并对接法院网上立案。

管辖是这批活里最专业、最容易出错、也最刚需的一环。2025 年两条新规之后,集中管辖的路在收窄,约定管辖不再是想用就能用。这一页把判断标准、裁判口径和实务动作整理在一起。

2 条
2025 年管辖新规,方向都是属地化
5 地
法定管辖连接点(含协议管辖可选范围)
8 个
逐案识别的连接点类型
3 轮
选院推演,结论附法律依据

一、管辖为什么成了第一道坎

个贷不良批量诉讼过去能跑通,靠的是一条捷径:把成百上千件案件集中送进少数几家法院。

资产包里的借款人分散在全国各地。如果按法定管辖逐件挑法院,光是确定立案地就是一项人力上难以承受的工作。协议管辖条款与互联网法院管辖,是让这批案件能够集中处理的制度基础。

2025 年,这条捷径被两条规定同时收窄。

法释〔2025〕14 号 · 2025 年 11 月 1 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删除了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贷类借款纠纷被调出互联网法院管辖,回归属地基层法院。

受影响:过去靠互联网法院集中受理的那一批案件

法释〔2025〕15 号 · 2025 年 12 月 31 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地"之外的地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实际联系的,管辖协议无效。

受影响:所有依赖约定管辖条款集中立案的案件
结论:集中管辖在收窄,逐件判断连接点成为必须做的事

过去一个资产包可以批量送进同一家法院,现在需要逐件判断——被告住所地在哪里、合同履行地在哪里、合同里约定的那个地方与争议有没有实际联系。这项工作从"可做可不做"变成了必须做,而且每一件的结论都要能拿得出依据。

更麻烦的是,约定管辖条款本身也不再是想用就能用。最高法的两份裁定,已经把这条边界划得很清楚。墩墩个贷不良处置智能体的管辖分析环节,面对的正是这一步。

二、协议管辖为什么会无效:两个最高法裁定

这两份裁定把"约定管辖"从一个形式问题,变成了一个举证问题。

(2023)最高法民辖 26 号

案件事实:出借人为某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武昌;借款人为秦某,住所地在河北赵县。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焦点:出借人未能举证证明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且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该地。

裁判认定:在无证据证明约定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果认定该院有管辖权,"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最终结果:认定由接收货币一方(出借人)所在地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理由是本类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面广量大"。

(2022)最高法民辖 124 号

案件情形:通过互联网订立的借贷纠纷,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约定地,且没有证据证明约定地为合同签订地或数据电文收发地、服务器所在地。

裁判认定:约定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回归《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份裁定放在一起看,指向同一个判断方法:协议管辖的成立与否,不看合同里有没有那一句话,看的是约定地与争议之间的实际联系能不能被证明。而证明责任,落在主张按约定管辖起诉的一方——也就是批量案件里的原告一方。墩墩个贷不良处置智能体在管辖分析环节要求结论附法律依据与来源摘要,原因正在于此:拿不出依据的选院结论,在法院那边站不住。

三、什么时候约定管辖仍然有效

不要一刀切地认为约定管辖都没用了。这三份裁判给出了约定管辖仍然成立的情形。

裁判情形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5 年一则管辖终审裁定 合同系线下签订,并非互联网等虚拟空间情形;即使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及意思自治原则,应以约定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协议管辖条款有效
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辖27号 合同尾部明确披露签订地为上海市金山区 "当事人无须负担另行证明该合同签订地的举证责任",约定签订地法院有管辖权
上海金融法院(2025)沪74民辖终90号 约定由"乙方(贷款银行分行)住所地"法院管辖 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属有效
关键不是"有没有约定",是"能不能证明约定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把这几份裁判放在一起,能提炼出一条可操作的标准: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约定地与争议之间的实际联系能否被证明,以及证明成本有多高。线下签订、合同尾部明确披露签订地的,出借方几乎不用额外举证;约定银行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因为表述明确而直接成立。

反过来,纯线上订立、又没有留下签订地或数据电文痕迹的批量案件,举证成本会高到实际上等于没有约定——这正是(2023)最高法民辖 26 号与(2022)最高法民辖 124 号处理的情形。所以判断一批案件的管辖,先要判断这批案件的合同是怎么签的。墩墩个贷不良处置智能体把这一步拆成八连接点识别与三轮选院推演,就是为了让"怎么签的"这件事在结论里留下痕迹。

四、批量案件的四个实务动作

延伸阅读:批量诉讼实操手册:从材料到立案的完整链条

从"能不能集中立案"转向"逐件判断",工作方式要跟着变。

STEP 01

建立可证明的连接点

不能仅凭合同文本"载明"就认定签订地,须留存能证明实际联系的证据:实际签订地、数据电文收发地、服务器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STEP 02

优先考虑法定连接点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个贷不良是金钱债权,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通常即出借人所在地——这是(2023)最高法民辖 26 号给出的路径,不依赖约定条款的效力。

STEP 03

区分线上线下、批量与单一

线下签订的单一案件,约定签订地仍有较大可能被认可;纯线上订立的批量案件,要按最严标准准备举证。同一资产包内合同版本往往只有几个,可按版本分组判定。

STEP 04

为分散立案做准备

集中管辖被否定后,案件会回到属地。按被告住所地分组、按法院拆分批次、预估各地法院的收案节奏,这些都要在立案之前排好,而不是等退回了再补。

这四个动作里,前三个是判断,第四个是排产。判断错了,排产做得再好也是把案件送去被退回。所以批量作业的节奏应该反过来定:先把管辖判断固定下来,再按法院分组排批次。一个资产包里几个合同版本、几个原告主体,决定了这批案件最终会落在几十家还是上百家法院。

五、工具在这一环能做什么

管辖分析是个贷不良处置里最依赖法律判断、也最容易出错的一环。工具的价值是把这个判断过程变得可核查。

八连接点识别

逐件识别案件可能涉及的连接点,而不是只看合同里写了哪一句管辖条款。约定地与实际联系是两件事,必须分开看。

三轮选院推演

对候选法院逐轮比对,给出推荐顺位与理由,避免"哪个法院都能立"这类无法落地的模糊结论。

结论附法律依据与来源摘要

在法释〔2025〕15 号的"实际联系"要求下,管辖结论必须拿得出依据。依据与来源摘要随结论一并留存,可直接用于内部复核。

选定法院自动回写台账

管辖结论落回台账对应字段,与证据目录、立案批次保持一致;全程留审计,可回溯到每一条判断的来源。

管辖分析是墩墩个贷不良处置智能体五步确定性流水线中的第三步(信息提取 → 材料拆分 → 管辖分析 → 证据目录 → 诉讼质检),步步留痕、可单步重跑。它不替你决定诉讼策略——策略是律师与业务部门的判断;它负责让每一件案件的选院结论都有出处,并且能随时被复核。完整能力与部署形态见 dundun.shansubao.com 的产品总览。

常见问题

关于个贷不良批量诉讼管辖的四个直接回答。

合同里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什么还可能无效?

因为约定管辖不是"写进合同就生效"。协议选择的范围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地,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选择五地之外的地点,还必须能证明该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法释〔2025〕15 号(2025 年 12 月 31 日施行)把这个要求明确成了举证责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实际联系的,管辖协议无效。(2023)最高法民辖 26 号就是一个例子——《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出借人拿不出证据证明合同实际签订地在那里,且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该地,约定管辖最终被认定无效。墩墩个贷不良处置智能体在管辖分析环节要求结论附法律依据与来源摘要,就是为了应付这条举证要求。

批量案件应该集中立案还是分散立案?

先看有没有可用的连接点,而不是先定策略。如果约定管辖条款有效、或者案件确实存在共同的法定连接点,集中立案仍然可行,成本也最低。如果约定管辖站不住、借款人又分散在全国各地,案件就必然按属地分散到各地基层法院——这时要做的是分组和排期,而不是继续寻找一个能"兜住"所有人的法院。

法释〔2025〕14 号(2025 年 11 月 1 日施行)把网贷类借款纠纷调出互联网法院管辖之后,过去那种"一个资产包进一家互联网法院"的做法已经走不通,分散立案正在从例外变成常态。墩墩个贷不良处置智能体在立案环节按法院分组建批次,默认演练模式,真实提交需人工二次确认。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哪里?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在金钱债务纠纷中的落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个贷不良案件的争议标的就是还款,所以接收货币一方通常是出借人;债权转让之后受让人主张权利,对应的就是受让人所在地。

(2023)最高法民辖 26 号最终认定由接收货币一方(出借人)所在地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理由是本类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面广量大"。对批量案件来说,这意味着约定管辖站不住时,出借人(或受让人)所在地往往是最容易成立的法定连接点之一——但前提是同一批案件的原告主体一致,否则按原告所在地集中就无从谈起。

管辖选错了会有什么后果?

最直接的是立案环节被卡住:法院审查发现没有管辖依据的,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批量案件里这不止是浪费一次提交——整批材料的准备、证据目录的分组、立案批次的排期都要跟着重来。

更隐蔽的后果出现在协议管辖被认定无效的场景。(2023)最高法民辖 26 号指出,在无证据证明约定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果认定该院有管辖权,"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也就是说,管辖选错在批量案件里不只是个案问题,它会被当成一种系统性的做法来审查。所以在提交之前,每一件案件的选院结论都应该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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